足球赛事直播是否属于“作品”进而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4-03-05 15:59:25

体育是人类社会的一项重要活动,足球作为第一运动项目,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足虐待了我千百遍,我对待国足就像对待初恋一样。” 在我国,足球的普及程度绝非其他运动项目可比。 从观众的角度来看,足球比赛节目与其他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都通过同一个屏幕享受一场视听盛宴,而且似乎没有明显的区别。 因此新浪足球视频直播间,顺理成章地认定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属于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但在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对于足球比赛直播是否构成作品,仍存在不同意见。

那么足球比赛直播是否属于“作品”,因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2、问题焦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可见新浪足球视频直播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独创性,二是固定性。

总体来说,足球直播的固定性并没有太多争议。 不过,回答足球比赛直播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还需要考虑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以及体育比赛直播的“独创性”是否存在及水平。

三、典型案例

案号:(2020)京民再128号

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3月7日,中超联赛(甲方)与新浪公司(乙方)签署协议。

双方同意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直播、录播、点播、延期播出; 甲方不得再使用上述门户网站。 从事任何形式合作的网站; 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 为避免歧义,本合同中规定的与乙方具有相同业务或竞争关系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包括但不限于腾讯、搜狐、网易、凤凰网、TOM、人民日报、新华网等; 甲方应保证与乙方竞争的上述门户网站不采取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盗用直播、录制电视信号等。 转播中超联赛并制作点播信号,利用跳转链接公然虚假宣传拥有或者通过合作取得中超联赛直播、点播权。

2013年12月24日,中超联赛向新浪发出授权书。

授权书中注明,中超联赛媒体资源经中国足协授权,由中超联赛开发运营; 中超联赛授权新浪在签约期内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转播、传播、播放中超联赛及其全部视频。 ,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播、点播、延期播出。

2013年8月1日,对于鲁能VS富力、申鑫VS舜天的中超联赛,新浪公司根据上述授权,享有两项赛事涉及领域的独家转播权、传播权和转播权。其运营的门户网站(新浪网)。 中超联赛及其所有视频,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播、点播、延时播出的权利。

天鹰九洲公司是凤凰网()的网站所有者,负责该网站的运营。 在凤凰网“中超联赛”栏目下,点击“点击此处进入视频直播间”,进入“体育视频直播间”,网址为“”。 在预览页面注明“凤凰体育将为您直播本场比赛”。 比赛,请收看!”的字样。

新浪公司对涉案两场比赛(即2013年8月1日中超联赛“山东鲁能VS广东富力”和“申鑫VS舜天”)的实时直播视频进行了公证。 两个游戏的播放页面网址都是。

二审法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和著作权相关权(以下简称相关权)两种权利制度。 本案涉案作品类型为电影类作品,相应地,录像制品属于邻接权制度的规定。

实践中达成的共识是,两者的区别与独创性有关。 差异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独创性或者独创性程度的差异。 无论是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系统角度进行分析,还是从国际著作权及相关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当前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都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和相关权进行了区分。及相关权利。 系统,并将相关连续图片分为电影作品和视频产品,应以原创程度作为区分两者的标准。

仅看新浪意见陈述所涉及的例子,并不能看出其体现了高度的原创性。 虽然上述例子只涉及两场比赛中的一小部分镜头,但由于新浪明确表示是两场比赛中“典型的戏剧性、突出的场景”,按照常理,其他部分场景的原创程度应该小于前面的例子。

鉴于前文已指出,此类事件的公共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通常难以满足电影作品较高的原创性要求。 对于涉案事件的连续图片,新浪未能合理说明其不因上述客观因素的限制,或存在其他高度原创性的情况,而导致该事件的公共信号所携带的连续图片。涉及的两个事件都没有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原创程度。

再审法院认为:

从字面解释的角度来看,作品一般定义中的“独创性”要求是指“具有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该作品“具有独创性”。 根据这一规定,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创作只要具有独创性,就符合构成作品的独创性条件。

作品的原创性源于作者的创作。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创作特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不包括“为他人的创作组织作品、提供咨询意见”。 、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工作。”

作品是否原创和作者是否从事创作,是同一问题的两个判断角度。 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 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创造行为只能是定性的,而不能是定量的。 同样,对于一件作品的原创性判断只能判断其是否具有原创性,而不能量化其原创性的程度。

从制度解释的角度来看,划分电影作品和视频制品的标准应该是有无原创性,而不是原创性的高低。 我国《著作权法》通过著作权和邻接权两个渠道保护连续图像。 前者对应的对象是电影作品,后者对应的对象是影像产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录像制品是指伴音或者不伴音的连续的有关图像或者影像记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除外。产品。” 从视频制品和前述电影作品的定义来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主要从其表现形式进行界定,两者均以连续图片的形式表现。 至于两者的实质区别,应该从著作权法制度的角度来理解。

为了向观众传达比赛的现场感,呈现足球比赛的对抗和故事性,在涉及上述表达的赛事节目制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技巧和剪辑技巧。 。 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和物体的选择、拍摄场景的选择、剪辑、编排、画外解说等都体现了摄像师、导演等创作者的个人选择和安排,所以它们是原创的,不属于机械录音的范畴。 由此产生的视频产品,无论有伴音或无伴音,均符合电影作品的原创性要求。

4. 律师解释

显然,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的观点截然不同。

原因在于,审判法院对于作品构成条件之一的“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不同。

二审法院认为,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是一个“水平”的问题新浪足球视频直播间,即程度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原创性的判断是“有无”的问题,即绝对意义上的0与1的关系。

笔者同意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足球比赛直播镜头的设置、镜头切换、慢动作回放、精彩镜头的捕捉、直播画面的选择等都必须存在创造性劳动。编辑技术。 是否原创,往往取决于作品的程度和水平。 也就是说,当某种思想表达达到一定程度时,我们就可以认定其符合独创性要求,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如果达不到这个水平,就会被认为缺乏原创性,因而不能被视为作品。 并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如果一个足球比赛直播节目不仅能够向观众传达赛事信息,而且能够专业、艺术地呈现,并且这样的足球比赛直播节目能够体现创作者的构思,表达创作者的个性,那么它就可以被认为是一个足球比赛直播节目。该足球比赛直播节目符合著作权法的原创性要求。

相反,如果一场足球比赛的直播只是从简单的机位进行拍摄,或者只是在比赛精彩片段、特写镜头等方面有一定的思想表达,那么只有这一部分才具有一定的原创性。

由于足球比赛直播节目这部分的艺术表现通常在整个足球比赛直播节目中所占的比例较小,因此很难认定足球比赛直播节目整体具有著作权法下的独创性,自然也难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无法判定该足球比赛直播节目是否原创。 现场表演是一件作品。

卓建明德律师团队由卓建(龙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律师徐涛涛担任组长。 目前团队成员14人,全部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 团队担任多家市、区级政府机关和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行政和民商法律服务经验。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政府法律服务、民商事诉讼、公司股权并购、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投融资等。大学之道在于明德、明法、诚德,这是团队服务的宗旨。 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来源 | 卓健龙华分公司

审稿与校对| 何美华、卓健评审组

编辑|卓晓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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